陕西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37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和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开放大学各级办学单位注册开放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陕西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和成人教育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经入学资格审核后,予以注册,取得相应学习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 开放教育学生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责任。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生入学报到时,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当年参加成人高考时的准考证、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按期到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教学点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或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医学、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审查发现新生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成人教育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需提前向指定教学点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成人教育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时间不迟于当年新生入学时间前2个月),准予按期满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与缴费手续,随当年新生相同学习形式、相同专业(无相同学习形式、相同专业可转学习形式或转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生取得学籍后,每学期开学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在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按学年足额缴纳学费,未按照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学费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正当理由的,由学生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陕西开放大学转专业审批表》(附表一),经教学点核实,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在转出专业学习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替代的有关规定,参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申请办理相同课程的学分替代,毕业时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同一科类、同一层次、同一学习形式转专业。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的不得转入。

第十五条 学生已获得的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分替换要求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照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第十六条 教学点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十八条 开放教育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转专业。本人在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学生须在新生注册入学后第一学期的第三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学点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审批。学生申请转专业如获批准,可于第二学期开始在同年级新转专业学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并填写《陕西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二)。

第二十一条 开放教育转学:

(一)学生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转学。

(二)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三)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分替换要求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四)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五)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六)申请转学的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转专业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成人教育转学:

(一)学生在学校各教学点之间转学的,本人需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经由双方教学点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转出教学点在学生办理转出手续时需将本人的录取档案、录检表及在校的个人学籍档案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一并交转入教学点。

(二)学生由学校转出到省内其它学校学习的,本人需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持拟转入学校的同意转入函,报学校审核。由学校出具同意转出函,连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函、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加盖校印的复印件)、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书面认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省内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学校的,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和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转入后学校按程序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转入单位未开设原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信息分为关键信息及非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出生日期、照片、政治面貌等学信网对外公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关键信息由入学注册时采集,原则上不能更改。存在如下情况,可申请修改信息。

(一)学生学习期间发生信息变更的。

(二)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

(三)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因素导致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变更关键信息需填写《陕西开放大学学生信息变更表》(附件三),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原则上姓名与证件号只能更动其中一项。

(一)开放教育学生变更关键信息,学生需向教学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教学点报陕西开放大学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开放大学复审,复审通过报教育部终审备案。

(二)成人教育学生变更关键信息,学生向教学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教学点初审通过后,报陕西开放大学复审,复审通过报教育厅终审备案。

(三)学生在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期间,不允许进行学籍变动,不允许进行毕业申请。

第五章 学习形式、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开放教育学习形式为业余学习;成人高等教育实行脱产与业余两种学习形式。

第二十八条 开放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性学制。

开放教育学生修业年限为:高中起点专科(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2.5-8年,高中起点本科(高起本)5-8年。

成人教育学生修业年限为:脱产学习形式的高中起点专科(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2-5年,高中起点本科(高起本)4-7年;业余学习形式的学制为:高中起点专科(专科)科、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2.5-5年,高中起点本科(高起本)5-7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培养层次规定的最短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培养层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开放教育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无休学和保留学籍;成人教育学生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为:高起本7年,专科和专升本5年(即录取新生学籍当年算起的7年或5年之内),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包含在内。

成人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占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习的。

(三)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

(四)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脱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休学对待,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相应学历层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上延长2年。

第三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申请须报学校批复后有效。

第三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生休学学生应当在所在教学点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生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原学习的教学点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教学点审查同意,报学校确认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教学点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报学校确认后,方可复学。

(三)在校学习期间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2年内可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或按有关规定开除学籍。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随下年级继续学习,执行新的专业教学计划。如无后续专业,可考虑自学或转专业学习,原考核合格的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课程替代手续。

第七章 学籍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自愿退学,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出自愿退学申请并填写《陕西开放大学退学申请表》(附表四),陕西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退学后学籍终止,允许重新注册,学籍有效期自重新注册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注册、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学籍有效期需从二次注册时重新计算。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的,超过两周未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将按照注销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超过学籍有效期未毕业的,学籍自行终止,经学校公示后,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点应将学生退学情况及时报送学校,由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的学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开除学籍,两年内不可申请报读陕西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学习。

第八章 毕业与毕业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一)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二)学籍有效期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

(三)须具备符合要求并经本人确认的毕业生电子照片。

(四)满足最低修业年限规定。

(五)开放教育学生须填写《陕西开放大学毕业申报表》(附表五)并向教学点提出毕业申请,经陕西开放大学初审,国家开放大学复审,毕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历证书;成人教育学生须向教学点提出毕业申请,经教学点初审,陕西开放大学终审通过后,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陕西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学制、层次。

(三)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1月以后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七)批准文号:

开放教育(78)教工农字089号。

成人教育陕革发【1978】194号。

第四十四条 陕西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和成人教育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并由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和注册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学信网备案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校可出具已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开放教育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由陕西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陕西开放大学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七)。

第九章 学位与学位证明书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习形式学位颁发专业的不同,由对应的学位授予高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

第五十二条开放教育申请学位毕业生须符合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并填写《陕西开放大学本科学生毕业、学士学位申报表》(附表六),经教学点初审后,陕西开放大学学位工作委员会将复审通过后的学生报学位授予高校终审。

第五十四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学位网备案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陕西开放大学教学点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陕西开放大学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