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放大学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管理办法 |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2043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考试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考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科学、公正进行学生水平技能测试的重要手段,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学校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各级办学单位经申请批准设立考点,并对考点的管理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各考点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队伍。
第四条 考点工作人员指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考点主考、巡(蹲、督)考、考试组织人员等有关人员。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归考点所属教学点管理。
第五条 要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护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的正当权益。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各考点应及时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章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第七条 实行考试工作和监考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本人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和监考。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教师,如有其学生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和监考。
第三章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第八条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选拔由考点所属的教学点负责,按基本条件选聘,选聘范围仅限各办学单位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如人员不够,可在本地区其他院校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在岗教职工中选聘,不得选聘非教育系统、无考试工作经验、未经过培训、在校学生等人员担任考试工作或监考。县级电大及行业系统教学点的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选聘还需报上级分校、厅局工作站审核批准。考点选聘的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需与考点所属教学点签署工作协议书。
第九条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由各考点所属教学点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考点应建立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培训学习制度。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各考点应每学期培训和补充一批新的合格监考人员,保证监考人员队伍数量是实际需要数量的1.3倍左右。
第四章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在全省办学系统内分级评选优秀考点工作人员和优秀监考人员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省级优秀监考人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各考点的优秀监考人员评选活动由各考点自行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避免舆情发生或扩大化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挂钩。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其参与考试、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每场考试均应对参加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各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奖评办法。
第十六条 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对于其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开放大学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点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1.考点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2.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监考人员未严格查验考生证件,未严格查处替考;
4.监考人员未按照要求统一管理考生手机;
5.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二、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3.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4.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
5.提示、暗示或帮助考生答题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在监考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点工作人员的。
三、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各项工作。
1.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2.偷换、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
3.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点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5.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6.未经批准私设考点的。
四、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提前考试的;
2.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开放大学统一考试。